近日,新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与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华区行政审批局三家联合成功化解两起公司设立登记行政纠纷,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家住北京的高先生在其配偶工作单位进行的个人事项审核过程中,发现其被冒名注册了两家公司,成立日期分别为2014年9月和2016年8月,设立登记机关为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为新华区工商局)。高先生对上述情况感到非常震惊,其从未注册过公司,也未委托他人代为注册,其回忆多年前在途经石家庄时,身份证曾丢失过,可能引发了他人冒名注册公司的后果。高先生在多方沟通未果后,向我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两家公司的设立登记行政行为。
根据《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向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一批行政事项的通知》(沧新政字[2017]19号),本案中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职权已经划归到新华区行政审批局,但案涉两家企业的设立档案仍然保存在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对案涉企业是否冒名设立的调查权也仍然属于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后,多次和沧州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新华区行政审批局进行沟通,分析具体案情、探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行政机关主动撤销注册登记的可操作性,上述两家行政机关也表示希望多方通力合作,共同化解行政争议,真正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上述两家公司均没有偷税、漏税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公司设立登记的住所也没有上述公司的经营场地,而且也没有发现该公司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查找及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方式,能够认定冒名登记的基本事实,并且也没有不予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定情形。最终新华区行政审批局依法作出了撤销冒名公司的登记决定。两起案件在没有单纯依靠笔迹鉴定的情况下就查清了事实,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
高先生在北京邮寄来了他的撤诉申请书,并对法院、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新华区行政审批局表示了感谢。该两起行政案件的实质性化解,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也优化了法治营商环境,通过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更好地助力了法治政府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