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9日, 新华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一、崔某某、刘某二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以来,为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被告人刘某一将崔某某、刘某二经常纠集在一起,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多起犯罪行为,并伴随有破坏本村村委会选举秩序的行为,三被告人以沧州市开发区祝家院村区域为主,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经济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三被告人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经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某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对被告人崔某某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被告人刘某二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刘某一向沧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退赔其诈骗罪犯罪所得381.8891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一、崔某某赔偿河北恒辰汽贸经济损失5860元。
这是我院在2019年度第二次对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涉黑恶案件的审判力度,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打财断血”、摧毁其再次犯罪资本的决心,以及认真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的具体体现,打击了地方黑恶势力的气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要求,紧密结合省委下发的《关于“八开展、八跟进”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部署,结合中院及区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会议、文件的安排,立足审判职能,对黑恶实力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重点打击人民群众反映罪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提高审判效率,加快审判进度,严把审判质量,用扫黑除恶实际战果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以最大的决心、最大的力度、最强的措施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