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腾房”案件采取强制迁出措施。经过四个小时的搬迁,涉案房屋全部腾空。下午五点,法院顺利与申请执行人完成房屋交接。
新华法院近期连续立案执行四起房屋返还案件,这四起案件的案情颇为类似:某企业多年之前为其职工提供房屋居住,后因各种原因需收回房屋,但其职工拒不交房,故该企业提起诉讼。最终,这四起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均判决职工应向企业返还房屋。判决生效后,该企业多次向涉案职工催要无果,故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6月11日,新华法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次将涉案职工传唤至法院,对其释法明理,但职工却以“该房是福利房,企业无权回收”、“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国家有政策,企业不该向我们要”等理由百般推脱,迟迟不愿主动履行。2018年7月5日,经院长签发,法院工作人员在涉案房屋及小区附近张贴迁出公告:责令涉案职工于公告之日起五日内迁出并交付涉案房屋,逾期不履行的将由法院强制执行。
见到法院要采取强制措施,涉案当事人有些慌了。职工赵某最先来到法院,明确表示可以在一周之内主动搬离。接着,职工田某和董某也相继来到法院,约定了退房日期,并且均如约搬离涉案房屋。最后,仅剩职工王某未表示主动履行。经法院多次传唤,王某才来到法院。在与执行人员沟通还房事宜时,王某称“我现在没别的地方住,要是企业不给我提供住的地方,我搬不了”,并表示“要和该企业谈谈”,“谈成了可以搬,谈不成我也没地方搬”。因王某逃避执行,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拟对其采取拘留措施。闻听法院要拘留,王某的态度有所好转,并表示再给他宽限一个月,如果在此期间和企业交涉无果,则配合法院强制迁出。
一个月后,被执行人王某既未与申请执行人某企业谈妥,也未主动搬离涉案房屋,故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强制迁出措施。在强制迁出前,法院执行人员已对该房屋的面积、物品、居住人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地调查,发现该房屋现为王某自住,无其他居住人员,且屋内大件物品居多。经对被执行人王某训诫,王某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强制迁出,这大大降低了搬迁的难度。对此,执行人员修订了之前的迁出方案:保留了监督人员、清点人员、居委会见证人、搬迁车辆、被搬出财物临时存放地、医疗保障等安排,减少了安全保障和秩序维护的人员。另经法院与申请执行人某企业沟通,该企业同意提供被搬出物品的临时存放地,并同意承担场地费、保管费和搬迁费。至此,前期准备工作就绪。
强制迁出当日,该企业抽调部分职工配合法院强制迁出。现场,法院执行人员共分两队:一队在涉案房屋处,负责被搬出物品的监督、清点、秩序维护等工作;另一队在被搬出物品临时存放场所处,负责搬迁物品的存放清点工作。整个迁出过程持续近四个小时,各项工作井然有序,未出现人员阻挠、物品损坏等预先纳入强制迁出方案的突发状况。期间有部分群众围观,执行人员便在现场进行了简短的执行普法宣传,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下午五点,在法院执行人员的组织下,当事人双方完成房屋交接,法院将被搬出物品的接收日期告知被执行人王某,并向双方送达了执行结案通知书。至此,这起“腾房”案件执行完毕。
“腾房”案件因属于非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执行,执行过程中往往难度较大,且容易形成“骨头案”。因此,对于“腾房”类案件,执行人员应循序渐进,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执行措施。在新华法院执结的这起强制“腾房”案件中,执行人员先对被执行人释法明理,以期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劝说无果后,张贴由院长签发的迁出公告,督促其履行。逾期未履行,强制迁出。在采取强制迁出措施时,充分考虑了搬迁前、中、后的各项工作,确保迁出顺利进行。本案的执结,是执行人员依法执行、因案施策的结果,为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思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