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院的警车管理,规范警车、警牌、警灯、警报器的使用管理制度,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依据上级法院关于警车管理的各项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警车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院机关各部门、各人民法庭都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院所属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门因公需要派车的,填写申请后由办公室派车。
第三条 本院对警车实行定编、定位管理。有计划的审报、审批。完善办理各种牌证、证件,严禁下列行为:
1、擅自购买、卖警车;
2、违反规定办理警车入户手续;
3、为非警务用车配备安装警灯、警报器;
4、转借、挪用、套制、伪造、涂改警车牌证;
5、转卖警车;
6、私自喷涂警车外观标志;
7、私自使用警车;
8、其他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坚决杜绝“警车乱用、警车乱借、警车乱停、警牌乱挂、警灯乱闪、警报乱鸣”的现象发生。 第五条 严禁利用警车办私事。 第六条 警车驾驶人员除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外,应当认真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非紧急公务时闯红灯、单行线、禁行线和强制超车、逆行、乱停乱放;
2、严禁不按规定携带警车牌证、驾驶证、《警用车辆准驾证》、《警车使用证》、《警车警灯、警报器使用许可证》、《警车审验合格证》;
3、严禁非紧急公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器;
4、严禁酒后驾车;
5、严禁非执行公务时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和旅游景点;
6、严禁随意动用警车为非警务对象开道迎送;
7、严禁使用警车从事钓鱼、扫墓、旅游、婚丧嫁娶等活动;
8、严禁将警车转借他人使用;
9、严禁使用警车从事其他非警务活动。
第六条 警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院内所属警车,夜晚8点前一律开回院机关,按照规定的停车位置,车头向外整齐停放,执行公务不能按时回院机关的警车,应报请主管领导及值班领导。
2、人民法庭的警车回县城,夜晚一律在院机关内停放,不允许在外停放。
3、节假日、双休日全院警车一律不得外出,车钥匙交办公室保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报院长批准。办公室方可发给车钥匙,并监控车辆回归时间,车辆回院后钥匙交回办公室保管。 各人民法庭车辆在春节假日、五一节假日、国庆节假日按本规定执行。
4、因公出差未归或因特殊情况未归的警车,由部门负责人及时向当日机关值班领导汇报,并向当日机关值班人员通报情况。
5、警车驾驶人员必须携带行车证、驾驶证、警车准驾证和派车单,未备齐以上“三证一单”者不得驾驶警车。
第七条 全院所属各部门、人民法庭所使用和监管的警车违反本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1、违反本规定的,按本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给予处罚外,并对驾驶员每次处以50—100元罚款。
2、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在一小时内报告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办公室,瞒报的对部门及负责人通报批评,并按规定扣分。
3、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未备齐“三证一单”而擅自使用警车者将按照党政纪严肃处理,同时根据责任分解情况,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八条 派车单由办公室统一签发并加盖公章,县域范围内派车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办公室签发;辖区外派车由分管副院长签字后,办公室签发。
第九条 无警车准驾证和因损坏、丢失需要补办的,由驾驶员所在部门报办公室统一办理,同时对使用情况每年审验一次。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