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刘丽红等75户申请执行沧州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在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春雷行动”的强力声势的威慑力,通过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领导和执行人员的耐心工作,被执行人沧州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秉持遵法律、重信誉的原则,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涉及75户的集体执行案件顺利结案。
2016年9月和2017年1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沧州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刘丽红等75户违约金30余万元。两级法院判决生效后,2017年3月15日,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刘丽红等75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沧州市祥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院领导非常重视,要求办案人员将该案作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春雷行为”的典型案件,加大执行力度,确保该案顺利执结。在执行过程中,主管院长郝金涛、执行局局长毕凤祥亲自做工作,主办执行人员耐心细致工作,释法律,讲政策,从最高院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到“春雷行动”的力度,在不同层面释法析理。通知努力工作,被执行人沧州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遵法律、重信誉的重要性,同意将该款一次性给付,并及时将该款打入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使一起涉及民生和集体执行的案件顺利结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