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执行工作实践中,执行人员时常会遇到对被执行人婚前债务执行的情况,被执行人在婚前因为年纪轻、经济能力较差,很难履行生效法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又因已成年,出现纠纷后其父母也不愿意为其承担责任,造成这类案件往往被中止执行。而在其婚后若干年后,家境逐渐富裕,而又故意想法设法规避执行。对婚后另一方财产的执行,又因欠缺必要的法律保障,从而使法院执行人员缩手缩脚,造成这类案件得不到执行。
案情简介:
2004年李某与王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李某给付王某医疗费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也查询不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常年外出打工,法院也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案件执行中止。经申请人申请案件恢复执行后,执行人员经向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得知,李某与刘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2014年11月,法院查询到刘某名下有银行存款,且所有银行存款均在婚后存入。法院将刘某存款予以冻结。李某与刘某接到法院的冻结裁定书及传票后,找到执行人员请求与申请人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
据以执行的理由:
1、被执行人李某应给付王某的医疗费系与第三人刘某结婚前的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能直接追加刘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查明,刘某名下的存款是在2013年存入银行的,显然是与李某婚后所存。刘某到庭后,声称存款中有婚前财产,但未能提供出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可以认定存款为其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法院裁定冻结第三人刘某名下的财产是有法律依据的。
2、法院冻结第三人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的数额可以为标的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加,而不是和的一半。其原因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的不仅仅是银行存款,涵盖的范围很广,当事人如能提供出来相关证据来证明无其他财产的,法院实施财产处分措施时,应当划拨存款总额的一半,这也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不到损害。本案中,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均未举证,也未提出异议,相反,他们表示愿意和申请人和解,履行完毕后,被执行人表示压在心头多年的石头终于卸掉了,从今往后可以身心轻松地过小日子了。
执行之外:
在本案中,虽然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履行了义务,案件执结,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了维护,但执行人员同时也要注意到对第三人的心理疏导。就本案,李某在与刘某结婚时,并未将自己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事情告知刘某,第三人刘某到庭后就诉说自己的感情受到了欺骗,在一起过了这么多年了,这个事情一直不知道,使自己以后不能够相信任何人了。因此,作为法院执行人员有义务对当事人的进行开导,劝其珍爱家庭和过来的夫妻感情,使其能够正确面对现实。本案小两口也为法院执行人的热情所感动,从进门时的冷眼相向,到出门时的挽手相让。
实践意义:
在执行实务中,关于执行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现有的司法解释或者执行规定也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执行案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活跃,以及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在执行案件中类似的案件也会不断出现,一些被执行人对婚前的债务想法设法规避,结婚后不在自己名下 存款,不以自己的名义购房、买车,甚至连开办公司也让别人做法人,针对类似的案件,法院执行人员要大胆探索,拓宽思路,寻觅被执行人蛛丝蚂迹,让法律的阳光来得更早一些。